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员工获法院支持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定程序违法,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职工诉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今年49岁的南阳市民侯克成自1999年7月起在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担任驾驶员,并于2003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条件。
2004年7月9日,公司以侯克成在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时“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单方面解除与侯克成的劳动合同。侯克成对此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4年9月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撤销其在报纸上的声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期间的生活费,退还发展基金,并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天以上,且多次通知未归,因此依法解除合同。侯克成则认为公司认定其违纪事实不清,未给予其申辩机会,且通过报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侯克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解除程序不合法,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继续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早在2004年4月就停发了侯克成的工资并禁止其继续工作,侯克成实际上已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公司未依法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而是通过报纸公告形式解除,剥夺了侯克成的申辩权利,程序明显不当。因此,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合同自动终止或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协商解除则是双方基于自愿,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其程序违法,判决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