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培训不合格能否终止?解聘补偿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76

珊珊女士被公司安排到新岗位已有六个月,与她同时入职的其他员工早已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唯有她仍无法胜任。她感到十分焦虑,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知识,但效果甚微。公司领导认为,珊珊虽然在操作上不够灵活,但工作态度认真,因此决定给予她一次提升技术的机会,安排她脱产三个月参加技术培训。然而,培训结束后,珊珊依旧未能独立开展工作,公司领导最终决定在三十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

珊珊提出疑问:“公司与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能随意终止呢?”人力资源部回应道:“虽然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但根据合同约定,若出现特定终止条件,公司仍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指出合同中第52条规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珊珊又问:“即使公司可以依据这条规定终止合同,是否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人力资源部解释称:“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不同。根据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则无需支付。”因此,公司认为珊珊的情况属于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与珊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将《劳动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作为终止合同的依据,属于将法定解除条件转化为约定终止条件的行为。这种做法实际上规避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可以依法与珊珊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