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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被拖欠,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71

案情简介:罗某曾就与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公司无故拖欠其病假工资,并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导致其降薪降职,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罗某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首先,关于是否应恢复其与太平洋饭店的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也未对此进行审理,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此外,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多年,罗某现已由内地居民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并在香港居住,恢复劳动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故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太平洋饭店已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补发了罗某病假期间的工资。罗某主张其应得的病假工资应包含奖励工资,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明确规定:“患病六个月享受全薪(不包括奖励工资)”,因此其主张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

最后,关于罗某所称因工作岗位被擅自调动而遭受的损失问题。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太平洋饭店存在违法或违规调岗行为,亦未证明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故对其该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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