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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员工维权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3

案情简介:侯克成是南阳市一名49岁的市民,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担任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合同的条件。2004年7月9日,公司以侯克成在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至北京大道时“强行超车”,且事后拒绝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宣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对此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律师指出,公司单方面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声明,剥夺了侯克成的申辩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认为,应撤销该公告,恢复侯克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公司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40元的标准向侯克成支付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并退还其缴纳的1000元发展基金;此外,公司还应在裁决生效后20日内,依法向社保部门补缴侯克成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公共汽车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接到裁决书后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称,侯克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超过30天,经多次通知仍未返岗,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则认为,公司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未给予其申辩的机会,通过报纸公告解除合同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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