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侯克成维权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侯克成是南阳市的一位市民,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担任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合同的条件。2004年7月9日,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侯克成在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至北京大道时“强行超车”,且事后拒绝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宣布解除与侯克成的劳动合同。侯克成对此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共汽车公司单方面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声明,剥夺了侯克成的申辩权利,程序违法。因此,裁决要求撤销该公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40元的标准向侯克成支付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并退还其缴纳的1000元发展基金;此外,公司还需在裁决生效后20日内,依法为侯克成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共汽车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称,侯克成连续旷工30天以上,经多次通知仍未返岗,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则认为,公司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未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公司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劳动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