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者清理工厂垃圾受伤,工厂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5月,北京一家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某、秦某口头达成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秦某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尾料等,每日清理两次。根据协议,加工厂不向二人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提供工资报酬;同时,要求二人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走动或拿取原料。2008年6月,赵某在清理过程中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造成腰椎受伤,需长期依靠轮椅行动。事故发生后,工厂领导得知情况,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全额承担了医疗费用。赵某出院后被送回老家。两个月后,其家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志愿者协助下,赵某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主张工伤赔偿。加工厂则认为,赵某与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工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工资或收取费用,双方没有经济往来。此外,工厂并未安排赵某在尾料堆上作业,也未对其工作进行指挥或管理,因此对赵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也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赵某与加工厂之间缺乏上述关键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受伤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厂亦无须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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