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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抗辩能否免责?双倍工资责任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39

案情简介:曹某于2014年10月21日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某机械公司,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曹某因职业发展受限,计划返回老家工作,遂于2015年7月3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此期间,曹某曾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需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为由,迟迟未予签订。2015年8月20日,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查明:曹某入职时,公司与其口头约定,需每年培养2名能够独立操作机床的员工,并每月为公司承接外协加工业务20万元以上,公司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曹某未能完成上述条件,因此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曹某对此约定不予认可,并认为该约定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

本院认为:尽管公司提出了相关工作条件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抗辩理由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葛春喜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义务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合同,这些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免责事由。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仅凭此类抗辩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说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此期间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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