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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保险缴费基数是否需承担工伤待遇不足责任?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83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7月8日,王某在检查公司出口半挂货车时意外摔落受伤。2015年2月15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需长期享受伤残津贴,并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同时需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

社保部门依据公司申报的工资数据,核定王某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080元,并据此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转付给王某。然而,王某主张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与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差异,认为公司存在瞒报行为,导致其工伤待遇大幅降低,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为基数,重新核算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汽车公司以4600元作为王某的工资标准基数,核算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查明,王某应享受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中,伤残津贴为长期支付项目。王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法院认为,若以该工资标准核算,伤残津贴应为5355元,但公司实际仅发放1768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王某的诉求及相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公司以4600元作为王某的工资标准基数,核算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需对工伤待遇不足承担责任,若因瞒报缴费基数所致?

1.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准。法律法规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月缴费工资设定了“限高保低”的规定,即不得高于或低于一定标准。

2.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85%支付,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本案中,公司未如实申报王某的工资,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未能按实际工资标准发放,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按4600元作为基数重新核算并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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