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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如何?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2) 浏览 99

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被告系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在2013年11月前从未在重庆开展业务,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请求判决:1.撤销第291号仲裁裁决;2.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支付工资、奖金共计24171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24750元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本案审理的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本院对涉案仲裁裁决正确与否不予评判。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向被告发放工资,但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行为并非代表原告的主张,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如何?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因用人单位未举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本案中法院采纳被告的陈述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

3,在案件举证过程中,举证者除了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还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以便被法院采纳作为判案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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