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计算方法详解:案例解析与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程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130元。工作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4280元,并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资,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8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梁某应支付原告许某劳动报酬4280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程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130元。工作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4280元,并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收款收据。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收款收据原件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作为劳动者,受被告梁某雇请从事工作,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劳动报酬4280元。
律师说法:
关于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至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节假日) = 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 ÷ 4季 = 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 ÷ 12月 ≈ 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在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 月计薪天数 =(365天 – 104天) ÷ 12月 = 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
–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收入 ÷ 21.75 × 300%
– 公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收入 ÷ 21.75 × 200%
– 春节长假七天的总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收入 ÷ 21.75 × 300% × 3(法定节假日) + 月工资收入 ÷ 21.75 × 200% × 4(公休日)
葛春喜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共115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每月工作时间:20.83 =(365 – 104 – 11) ÷ 12
– 月计薪天数:21.75 =(365 – 104) ÷ 12
– 全年制度工作时间:250 = 365 – 104 – 11
– 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115 = 10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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