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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销申请中地域管辖是否受限制?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67

案情简介: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仲裁裁决,其主张主要为该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且存在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错误,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签订的离职证明以及6月加班工资协商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故请求撤销该裁决。

律师说法:关于地域管辖的限制问题,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苏州高新区,因此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其主张的地域管辖问题不成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赋予劳动者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其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至于仲裁裁决对离职证明及6月加班工资协商事实的认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不应被撤销。以上为“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地域选择是否受到限制?”的相关法律解读。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拥有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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