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产检休产假期间被扣工资是否合法?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基本案情**
付女士于2011年6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加上岗位工资后总为6000元。在付女士任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12年9月,付女士怀孕后仍坚持工作,仅在必要时根据医院安排进行产前检查。然而,航空公司每次都将产检时间视为事假,并相应扣发了付女士的事假工资。2013年6月5日,付女士通过剖宫产顺利生下一名女婴,产假期间,航空公司仅按其基本工资18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2014年6月3日,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补发产检及产假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按出勤处理,不得视为事假、病假或旷工。因此,航空公司扣发付女士产检期间工资的行为违法,应予以补发。此外,由于航空公司未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全额承担,工资标准应参照其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水平执行。综上,航空公司需补足付女士产检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关于女职工在产检和产假期间被扣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有明确的保护规定。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仍处于“三期”内,合同应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然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并非绝对,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将付女士因产检请假的情形视为事假,并在产假期间仅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航空公司应依法补发付女士产检期间被克扣的工资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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