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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提供假学历能否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90

案情简介:员工李某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担任管理部科长一职。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李某发出第一份《书面警告记录》,指出其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故依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5年11月12日,公司再次向李某发出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因其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存在怠慢及欺诈行为。随后,公司在2015年11月向某理工学院查询李某的学历情况,该学院于11月11日回函《关于李某学历的调查报告》,明确表示档案中无李某的高考录取信息,1998年该校也未开设电子商务专业,且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亦无其学历记录,并附有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工会表示同意。同日,公司向李某邮寄《书面警告记录》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李某学历欺诈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279606.67元。

法院判决:公司不能辞退劳动者仅因其在应聘或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学历信息。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将学历作为一般性条件,而非特别要求,则不能仅凭学历造假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明确要求特定学历,亦未证明其因李某提供大专学历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外,2006年1月9日双方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涉及学历要求,公司员工守则亦自2008年起实施,因此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

李某主张其在入职至被解雇期间工作能力始终与岗位匹配,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适应岗位。结合双方在2014年1月6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可视为公司对李某的资历和能力予以认可。李某于2008年3月20日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即便没有该学历,其工作表现仍可胜任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诚信与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义务,用人单位亦有对员工资历进行合理审查的责任。因此,学历造假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不应在劳动关系持续多年后仍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中,李某的学历造假行为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亦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更未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公司于李某入职近十年后以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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