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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变更登记,所欠工资由新公司承担?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38

基本案情:员工离职后,单位拒不支付所欠工资引发纠纷

贾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汽修公司,担任汽车钣金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贾某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其工资发放至2015年8月,之后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仅领取了7900元,未足额发放。贾某现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2900元。然而,由于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汽车服务公司”,该公司否认与贾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欠薪。

法院裁判:公司变更登记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变更后的公司应承担原单位所欠工资

经查,原公司“某汽修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某。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2016年4月21日,再次变更为徐某,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由周某、付某、刘某变更为徐某。2016年6月1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进一步变更为常某。

根据贾某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贾某的参保单位为“某汽车服务公司”,缴费期间为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证明其曾在该单位工作。结合公司变更登记的历史记录,法院认定贾某与原公司“某汽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某汽修公司”变更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后,变更后的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公司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义务,包括支付所欠工资。

由于“某汽车服务公司”否认与贾某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贾某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法院认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向贾某支付所欠工资。

律师说法:公司变更登记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并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更后的单位就应当承担原单位未履行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动者所欠工资。

本案中,尽管“某汽车服务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进行变更登记,但贾某提供的社会保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应依法向贾某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变更登记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变更后的单位仍需承担原单位的劳动债务。如您有更多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或工资支付相关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取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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