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动者兼职双份工,劳动关系如何确认?超市违法解除需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5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09年7月5日起在某超市担任理货员,双方签订了为期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在此期间,王某还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14年5月31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向某超市说明将前往环卫所工作,并表示其在超市的工作为兼职。某超市随后与其签订了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务协议,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月工资仍为1600元。2016年4月13日,某超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务协议,并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支付经济补偿。王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默认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某超市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超市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元(1600元/月×7个月×2倍),驳回了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打双份工,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无论是在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还是后签订的单位,均与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某超市在明知王某已在某市环卫所工作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继续安排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其管理,因此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超市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务协议,同时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某超市应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赔偿。

以上是对“劳动者打双份工,劳动关系怎样确认?”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