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如何向法院起诉?案例解析与法律建议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7月进入康达公司工作,负责重庆区域重百超市系统的销售业务。在任职期间,康达公司未为其缴纳2011年至2016年的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也未缴纳2011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2016年,王某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公司尚未予以报销。王某与康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25日。合同到期后,由于康达公司提供的续签合同待遇明显低于原合同,王某未续签。随后,王某向保定国家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康达公司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400元,并报销2016年的社会保险费用4357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请求。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康达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0元;2、补缴2011年至2016年的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以及2011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3、报销2016年的社会保险费用4357元。
法院判决:1、康达公司应报销并支付王某2016年的社会保险费用4357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与康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由王某个人在当地缴纳,凭当地社保所出具的票据,康达公司审核后将应承担部分发放或汇款至王某账户。王某已将2016年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寄送至康达公司,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康达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报销请求。至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依法先行申请仲裁,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对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案件,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明确说明不同意仲裁裁决的哪几项,并将相关诉讼请求重新列明,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同样,用人单位若不服仲裁裁决,也应说明不同意的事项,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只能针对原告的请求进行答辩,不能超出该范围发表对仲裁裁决的意见,因其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若当事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与原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可合并审理;若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王某提出的补缴2011年至2016年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201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的请求,属于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依法应先申请仲裁,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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