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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同事证言效力分析:工伤赔偿关键证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1

基本案情:员工坠楼致工伤,主张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赵某主张其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清洁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0日,赵小某在进行擦玻璃作业时从楼上坠落身亡。清洁公司否认赵小某为其员工,赵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赵小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员工同事的证言可作为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赵某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在询问笔录中,清洁公司员工李伟表示:“我是该公司的清洁队队长,赵小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则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小某是2014年7月来和我一起工作的……”。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和张红为其员工,其中李伟为清洁队队长。

基于上述证言,仲裁委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赵小某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清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仲裁委认定赵小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同事证言在确认劳动关系中的效力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仍可通过其他相关凭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中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本案中,赵小某的领导及同事李伟、张红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明确表示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加入该公司工作。因此,同事的证言具备一定的证明力,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综上,赵小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清洁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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