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员工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361

案情简介:蒋某并非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亦不构成工伤。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公司与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蒋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仅提供了证人罗某的证言作为证据。然而,根据罗某及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周某的证言可知,蒋某的工作内容为自行在小区内承接铲墙、打扫卫生等与装修相关的工作,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安排和报酬来源亦不固定。公司所称的由周某固定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上述事实表明,蒋某并未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亦未接受公司的具体工作安排,公司也未固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说法:员工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一步明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也指出,劳动者在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案件中,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自己,自己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当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即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本案中,蒋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以上是关于“员工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