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轻微过错被辞退是否合法?押金能否退还?
劳动者因轻微过错被辞退是否合法,以及押金是否应当退还,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案例概要】谢某于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受聘于某公司,月工资为3000元,同时缴纳押金1000元。2009年8月25日,谢某未经批准休假一天,公司认定其为旷工一天,并由部门经理作出扣罚3天工资、即时开除且不退还押金的决定,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并退还押金。本案中,谢某虽存在旷工行为,但仅一天,属于轻微过错。部门经理单方面作出开除决定,实际上构成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押金1000元应当予以退还。
然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谢某进行的3天工资扣罚,因旷工一天而作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扣罚并不能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也不能免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则指出,用人单位若存在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后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行为,应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能承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