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是在天府新区大林镇从事棉毡工作时受伤,并非是企业经营处所,企业未经营过棉毡业务,从未与朱某形成过劳动关系,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向朱某发放过所谓工资。企业与朱某所称的崔某也没有任何委托或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企业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建材经营部与朱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朱相柳自述其工作场所在位于天府新区大林镇的某棉毡厂,该棉毡厂由崔光儒经营,朱相柳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由崔光儒安排,劳动工具由崔光儒提供,工资由崔光儒以计件形式发放;朱相柳受伤后由崔光儒送院就医并垫付相关费用,因此,朱相柳应当是受崔光儒雇佣、为崔光儒提供劳务,朱相柳与崔光儒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朱相柳确认未在鑫宏建材经营部上过班,不认识鑫宏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或其他员工,也未举证证明崔光儒具有代表鑫宏建材经营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授权,因此,朱相柳与鑫宏建材经营部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企业如何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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