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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辞职后反悔能否恢复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174

丽丽是一名未婚先孕的女青年,她在2008年8月16日被确诊怀孕,并于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然而,在怀孕尚未满三个月时,即2008年8月27日,她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完成了工作交接。丽丽所填写的移交单明确记录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方式及相关事项,公司也在非发薪日支付了她当月工资,她也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为其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丽丽与医药检测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合法的协商解除。尽管丽丽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确认怀孕,但她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参与协商并签署解除协议,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自愿放弃,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目前,丽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签署解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不符合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综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不支持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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