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续签两次合同后何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5月,谭某应聘至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由于谭某在工作期间表现优异,2013年7月,广告公司再次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希望继续聘用谭某,便提出签订第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谭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订新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谭某与广告公司之间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此类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谭某与广告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其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