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被解聘,劳动者能否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孙某在试用期满后被建筑公司解聘。他最初应聘至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五个月。然而,试用期尚未结束,公司便以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与公司交涉希望继续留任,但未获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依法撤销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若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