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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单位扣留档案是否合法?员工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499

吴先生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个月前,他因另一家单位提供了更高的薪资和更好的福利待遇,同时认为新单位在软硬件条件、人际关系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方面更具优势,遂向原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然而,原公司未予批准,吴先生随即离职。没想到,原公司以他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声称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借口扣留了他的个人档案。

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档案?尽管吴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公司同样无权扣留其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吴先生虽未提前通知,但其已提交书面申请并实际离职,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解除。而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指出,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辞退等情况下,原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至新的接收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档案及时转交至新接收单位,若无接收单位,则应转至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由此可见,无论劳动者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用人单位均有责任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以吴先生未提前通知为由扣留其档案,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若公司能证明因吴先生的离职确实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赔偿,例如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虽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以扣押档案作为手段进行报复。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而非采取不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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