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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50

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一线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生产线工作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工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发放。2014年下半年,公司接到一个紧急订单,随即组织员工进行夜间加班以加快生产进度。尽管计件工资制度意味着工作量越大收入越高,但张某认为,由于每天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公司除了支付计件工资外,还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作业量来确定报酬的用工方式,因其能更直观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工作量,因此在许多企业中被广泛采用。然而,关于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费问题,不少企业往往避而不谈,仅以“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来搪塞员工。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21条进一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依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后,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如果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公司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基本定额后,若继续加班,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公司不能仅以已支付的计件工资来抵消加班费,还应按照规定额外支付标准工时外工作时间的50%作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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