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能不能索要加班费?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2012年5月,毛女士被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聘用,任公司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聘用函》和《经理聘用协议》,期限至2014年5月14日止,约定毛女士年薪为32.5万元,分13次支付(其中包括年底双薪)。2013年3月前,毛女士月薪为税前2.5万元。2013年4月起,月薪调整为税前28750元。2014年4月23日,毛女士收到公司决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通知和费用结算明细。对此,毛女士不予同意。5月6日,公司再次向毛女士发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通知,并重新出具解约后的费用结算单。5月12日,毛女士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实际工作到该日。2014年7月9日,毛女士向市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员工能不能索要加班费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除公司计算有误再补偿毛女士8676元差额外,对毛女士主张加班工资4.8万余元之诉则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从公司向毛女士发出的“聘用期满不再续签的通知”看,公司决定在聘用期满即2014年5月14日,终止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意思是明确的。毛女士依据公司4月23日出具的费用明细,以及5月12日进行工作交接的事实,证明公司提前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双方属期满终止聘用合同。虽然公司在第一次结算毛女士离职工资、经济补偿等项目存有瑕疵,但公司在毛女士对结算明细提出异议后,依据现有规定重新作了结算,并及时向毛女士支付了相应工资和经济补偿款。从公司经营范围和毛女士担任的职位看,毛女士属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涉及毛女士主张加倍加班工资请求,法院还认为通常员工加班应由单位事先作出安排,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加班也应由单位事后予以确认。现毛女士仅凭自行做的工作记录,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