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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治安管理处罚,受治安处罚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129

职工受治安管理处罚

2002年5月20日,原四川和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益公司)工会主席付胜军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5000元。和益公司未征得工会同意,以付胜军严重违纪为由,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川益电发(2002)160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付胜军解除劳动合同。付胜军收到该通知后,于2002年7月31日按通知要求办完移交手续,领取了安置费。9月28日,付胜军认为和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错误,向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受治安处罚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付胜军不服仲裁,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泸县、泸州市两级法院通过一审、二审认为和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第25、26、27、29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益公司解除与付胜军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征得工会委员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和益公司没有征得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及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判决:和益公司解除与付胜军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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