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法律解析
2013年5月初,一家公司接到一项重要订单,为了按时交付产品并节省加班费用,公司发起了一项为期半个月的“每天自愿加班4小时,不领取加班费”的活动,并将员工的参与情况作为衡量其忠诚度的依据。许多员工在压力下被迫报名,并签署承诺书,周颖也是其中之一。事后,周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公司以她自愿签署为由,拒绝支付。那么,员工自愿加班是否还能获得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这意味着,即使员工自愿加班,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本案中,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累计超过60小时,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员工的加班行为虽然是自愿的,但公司将其纳入考核体系,导致员工出于被报复的担忧而被迫参与,这种情形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因此,从法律本质来看,该加班行为仍属于公司安排的额外工作,公司不能以“自愿”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