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件出车祸致两人死亡,快递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快递员驾车送件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11年8月8日下午2时许,位于浦东新区大川公路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四川来沪人员余某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王某,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向西转弯。此时,董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临近时,余某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倒地,董某的车辆随即碾压了余某及王某,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两人已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余某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使用他人机动车号牌、未佩戴安全头盔以及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则因超速行驶、驾驶制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摩托车乘客,对自身损害也负有次要责任。
经查,董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为甘某所有,且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董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5万元现金及尸检等相关费用共计6200元;甘某也向家属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1年9月21日,余某、王某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余某、王某家属依据交警责任认定,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甘某及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董某辩称,其为快递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公司指派的送件任务,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已垫付5万元现金及6200元相关费用,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返还。
甘某则表示,其只是将车辆借给董某用于送快递,自己并非快递公司网点负责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但他对事故本身无责任,认为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法院认定,超出部分不应由其承担。
快递公司则主张,甘某是其在浦东某地区的加盟商,双方签订了《区域承包经营合同》,由甘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购置交通工具,公司仅提供品牌物料等支持,因此事故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快递员送件出事故,快递公司亦需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甘某虽声称将车辆借给董某使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实际上,甘某在承包快递业务后,招录董某从事送件工作,双方构成雇主与雇员关系。董某在履行送件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因雇佣活动导致的损害,应由甘某承担雇主责任。
此外,快递公司与甘某之间存在《区域承包经营合同》,快递公司将业务发包给甘某,并提供品牌标识等物料支持,甘某以快递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因此双方构成企业内部发包与承包关系。事故发生时,经营行为的主体仍为快递公司,故对外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过错进行责任分担。
法院判决甘某分别赔偿余某、王某家属交强险责任赔偿款5.55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支付6.1万元;快递公司则分别赔偿余某家属25.1万元、王某家属21.3万元。
律师说法: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董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甘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构成承包关系。因此,董某在送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甘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作为发包方,亦需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若甘某在承包经营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快递公司应先行对外赔偿,之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过错比例向甘某追偿。至于董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可另行处理。
综上,尽管甘某为车辆所有人,但其实际经营行为受快递公司管理,因此快递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