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法院判决续签
1996年8月1日,职工毛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时他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8年。199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书面通知毛某,表示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劳动合同。毛某对此表示不同意,希望单位能与其续签合同,但单位拒绝了这一请求。
然而,在合同期满后,单位并未依法与毛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是为其开具了下岗证明,并支付了三个月的生活费,同时继续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直至1999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单位停止发放生活费。
1999年12月10日,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结果为:本案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手续,且持续为毛某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生活费,表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毛某在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单位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应当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