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休假是到少天,集体合同怎么具体签订
有薪休假是到少天
2000年4月1日,李某到D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00年4月1日起,李某在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双方确认李某到职时间为2000年4月1日。2002年3月21日,D公司的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D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并向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该集体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每年享受不少于7天的有薪休假。并对企业职工的聘用培训、工资与津贴、社会保险与福利、合同的履行和保证等均作了约定。
2003年4月1日,李某再次在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确认合同起止时间为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1日。2004年2月20日,李某与及其部门主管在D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单》签字,约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2月26日,D公司未批准与李某续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2日,D公司向李某下发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内容为: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4月2日期满,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聘用合同。请于2004年4月1日前办理工作交接。李某工作至2004年4月1日,并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李某主张其于1999年10月25日到D公司处工作。D公司不予认可。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月、3月的加班费,并称公司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D公司以李某未填报加班审批表为由,否认李某在2004年2月、3月加班,该公司未能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2004年5月,李某申请仲裁。D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李某亦不同意仲裁裁决,提出反诉。
集体合同怎么具体签订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D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不违反有关劳动法的规定,且李某也在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确认了合同的起止日期,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期是明确的,D公司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李某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D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均同意由D公司支付李某2004年4月份休假期间工资294。9元,本院予以准许。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3月份的加班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李某此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某二零零四年四月休假期间的工资二百九十四元九角。二、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