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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休假最少几天?集体合同签订流程详解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97

李某自2000年4月1日起在D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李某在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名册上签字,确认其到职时间为2000年4月1日。2002年3月21日,D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向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该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不少于7天的有薪休假,同时对职工的聘用培训、工资与津贴、社会保险与福利、合同履行与保障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2003年4月1日,李某再次在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确认合同起止时间为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1日。2004年2月20日,李某与其部门主管在《续订劳动合同单》上签字,约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但2月26日,D公司未批准该续订申请。同年3月2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称其原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4月2日到期,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不再续签,并要求李某于2004年4月1日前办理工作交接。李某工作至2004年4月1日,并于当日完成工作交接。

李某主张其实际于1999年10月25日入职D公司,但公司不予认可。李某还提出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月、3月的加班费,并称公司考勤记录可证明其加班情况。然而,D公司以李某未填报加班审批表为由,否认其存在加班行为,且未能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2004年5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D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亦对仲裁裁决提出反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在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确认了合同起止日期,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期满时间明确。D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李某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因此,D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要求支付2004年2月、3月加班费的反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双方同意由D公司支付李某2004年4月份休假期间的工资294.9元,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D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某2004年4月休假期间的工资294.9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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