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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中止合同如何处理?擅离岗位是否违反合同条款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5

2003年2月27日,福建人林男因掌握服装水洗技术,与浙江省衢州市一家制衣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制衣公司以每月3500元的薪资聘请林男担任服装水洗业务主管,合同期限自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2月20日。同时约定,若因林男操作不当导致水洗质量问题,引发客户索赔,林男需按其工资的20%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明确双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林男依约到制衣公司工作,履行水洗主管职责。期间,公司陆续将水洗后的服装交付客户,并按月支付林男工资。然而,自2003年9月起,制衣公司以林男导致服装洗破、颜色褪变等问题为由,停止发放其工资。林男虽意识到自身责任,但未提出异议,仍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他曾多次向公司主张工资。

2003年12月10日,林男在工资被停发且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去向不明。12月15日,他向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制衣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认定林男的行为违反了《职工守则》和《技术承包合同》,并作出处理决议:自2003年12月15日起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林男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

林男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8日向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被停发的工资共计11666.67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2916.67元。

2003年2月3日,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制衣公司主张,该合同实质为技术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并指出自9月起因林男操作失误导致服装水洗质量不达标,造成大量牛仔服报废、积压,公司声誉受损,失去部分客户,客户已对公司提出索赔。因此,公司多次与林男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最终在12月10日林男擅自离职后,于12月15日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并要求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7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内容和性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林男作为公司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应尽职履责,确保水洗质量。然而,其实际操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多批服装出现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在未与林男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停发工资的做法欠妥。此外,林男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制衣公司应支付林男被拖欠工资的80%,共计9239.52元;林男在任职期间累计旷工20天,需返还相应工资2332元;林男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7000元;并赔偿公司因服装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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