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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主体确认与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工伤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16

争议主体如何确认某物资回收站是否具备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且主要经营各类废品物资的回收。1995年3月,回收站负责人黄某将废纸收购项目交由个体劳动者甘某负责经营。甘某使用回收站的营业执照和账户,租用其工作场地,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仅约定甘某每月向回收站支付7000元场租费。

1995年8月30日,甘某因人手不足,雇佣肖某等5人协助其工作,并以回收站的名义为他们办理了暂住证,但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28日,肖某在堆码废纸包时,因一个重达300公斤的废纸包从升降机上掉落,不幸被砸身亡。

同年12月,肖某的亲属向深圳市劳动局劳保处投诉,但由于无法确认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劳保处未予受理。之后,死者妻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未受理。12月28日,陈某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主任批示立案。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一是由回收站一次性支付陈某丧葬费、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共计72000元;二是由回收站与甘某协商分担工亡赔偿的比例。

本案例中,甘某雇佣肖某等5人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该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而非民事争议。然而,由于甘某是在回收站负责人同意下使用其营业执照和账户,租用其场地进行经营活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明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主体应为肖某之妻陈某与某物资回收站及甘某,被诉人应为该回收站和甘某。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正是基于这一分析作出处理,其调解协议也体现了公平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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