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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随意降职员工?降职条件与法律风险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201

刘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今年在一次员工招聘过程中,他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该副总因此感到颜面受损,随即与公司管理层商议,决定将刘某的职位由市场总监降为总监助理,并另聘他人担任市场总监。为此,公司制定了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内容如下:“经公司管理者多方面考核和部门经理会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其本人能力无法胜任该岗位。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做如下变更:1、由原市场总监变更为总监助理;2、薪资由原2级降为4级;3、工作按一般职员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公司要求刘某在该附件上签字,但刘某拒绝,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属于正常管理行为。然而,企业在行使降职权力时,也需注意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在有权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理由。其次,公司调整岗位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明确约定刘某同意担任市场总监岗位。因此,公司单方面调整其岗位,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依据“约定优先”原则,这种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该劳动合同附件,但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都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效。此外,该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其效力不应追溯至签订合同之前。

综上所述,企业确实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使。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因此,当员工遭遇降职、降级或其他处分时,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提供明确、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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