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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解析与案例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8

小刘是一名高考落榜生,进入沂水县某机械厂工作,并与厂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他刚毕业,身体瘦弱且缺乏技能,尽管厂方多次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但他仍无法胜任工作。半年后,厂方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离职时发现,一同被解除合同的老职工获得了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厂方提出疑问:“为什么我没有补偿金?”厂方则解释称:“因为你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所以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实际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总额。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也应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该条款第二款特别指出,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尽管小刘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但因属于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他仍然有权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接到小刘的举报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械厂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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