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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11万元,佛山中院判公司违法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36

胡某在佛山马达公司连续工作近13年,于1995年3月31日入职,直至2008年1月28日。在此期间,他一直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至2008年2月17日)为由,向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年终奖等共计15万多元。

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中,胡某的诉求未获支持,因此他向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3年,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马达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胡某协商或征询其意见,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据此,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达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胡某支付赔偿金11万多元。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佛山市首例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为劳动者做出选择,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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