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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法院判决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20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依法判决北联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联讯通公司)向劳动者郭女士支付10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共计2万余元。然而,这场未签合同的纠纷却颇具特殊性。

2009年4月14日,郭女士与北联讯通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2010年3月,郭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45000余元。同年9月,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北联讯通公司应支付郭女士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0348元。

北联讯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公司辩称,合同到期后曾主动要求与郭女士续签,但遭到拒绝,因此未续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公司工作,而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应依法向郭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最终,法院支持了仲裁裁决,判决北联讯通公司支付20348元。

北联讯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需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合同的法律义务,未签订合同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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