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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拒签短期合同被辞,如何追讨养老保险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17

1998年初,张某通过他人介绍进入许昌某事业单位担任临时工,每月工资为400元,随后几年工资有所调整。2008年3月,该单位推行优化组合政策,要求所有职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担心签订短期合同会影响今后的工作保障,因此提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单位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于2008年4月自行离岗。

2008年5月6日,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张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补缴“三金”(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并获得经济补偿。单位则辩称,双方之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和招工手续,虽然愿意签订合同,但张某的要求过高,因此未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8年5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其应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法院指出,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且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该事业单位为张某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7548元及失业金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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