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未约定利息,逾期还款能否追讨利息?法律解析
朋友借款未约定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驿城区的谢某于2006年10月借给好友张某5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未提及利息,仅口头表示事后会表示感谢。一年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谢某多次催促,张某一直推脱,至今未还。无奈之下,谢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咨询:既然没有约定利息,是否还能要求张某支付?
根据律师的解释,谢某是否能要求张某支付利息,需分阶段分析。首先,在借款期限内,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张某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利息。然而,若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未还款,谢某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由于谢某与张某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因此谢某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通常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