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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代收借款写借条,法院判决需还款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22

2011年3月,一名男子文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伤王先生的岳母,经交警认定文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文某起初按时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到了同年10月,他向王先生提出因生意亏损,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希望王先生能先借给他6万元,承诺年后偿还。由于双方交情不深,且文某经常不在宁波,王先生起初并未答应。

后来,文某称其妻子张某是医生,以张某的名义借款,并保证两三个星期就能还清。出于对张某职业的信任,王先生决定亲自核实。经查询,张某确实在当地医院工作,于是王先生与张某联系,约定见面地点,将6万元交给了她。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签名是她本人,并注明两个月内归还。

数周后,文某从外地出差归来,与王先生见面,当时还有张某和其他朋友在场。文某提出希望将借条更换为他本人签名,并承诺先还1万元。王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夫妻二人为何要频繁更换借条。随后,张某的电话多次无法接通,王先生这才意识到,张某与文某并非夫妻。

张某解释称,当时文某在外地,无法亲自接收借款,便请求她帮忙代收,并以她的名义写下借条。她当时也感到疑惑,但文某坚持要她代收,还表示等他回来就会重新写借条。之后,她将6万元转交给了文某,认为这笔钱与自己无关。

然而,王先生多次催讨无果,最终于今年10月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应按借条还款。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一份由文某书写的借条,试图证明实际借款人是文某。但法院认为,该借条系案外人书写,未经王先生确认,属于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出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该借条内容与王先生提供的借条存在矛盾,因此未被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将6万元交付给张某,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因此,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应归还6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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