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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仍需连带承担,妻子被判还款20万元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1

案例简介:丈夫借款未还,债权人将妻子诉至法院

小赵与小谢是朋友关系,而小谢与小王系夫妻,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0日,小谢向小赵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小谢向小赵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借条由小谢以借款人身份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小谢未能按时还款,小赵遂于2009年7月23日向其发出《催款通知单》,内容为:“今小谢向小赵借款贰拾万元正,于09年7月20日前归还,但已超过期限至今未还,特此向小谢催讨借款。”小谢在该通知单上注明:“我已明知,但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恳请延长两年,利息照旧。”2011年7月27日,小赵再次发出《催款通知单》,内容为:“今小谢所欠小赵之借款贰拾万元正,经多次催款至今未还,特此再次向小谢催讨借款及利息。”小谢同样在该通知单上加注:“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请延长两年,利息照旧”,并签字确认。

2013年3月,小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至今仍在审理中。同年9月27日,小赵将小谢与小王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属实,作出如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小谢与小王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0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离婚后另一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或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查明,2007年8月2日,小谢使用该笔借款偿还了其与小王现居住房屋的贷款,该行为符合第一项规定,因此该20万元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应由小谢与小王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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