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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后酒驾身亡,同行同学是否需担责?丰顺法院一审判决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4

聚会后酒驾身亡事件引发责任纠纷。儿子小海在参加同学聚会后,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石头,当场身亡。小海的父母随后将两名同学——小永和小吴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共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万余元。

据了解,小海一直居住在广州,此次与家人一同回丰顺老家过春节。1月30日晚,小海在家吃完晚饭后,被同学小永邀请一同前往另一位同学小吴家聚会。当晚23时许,村民在村道边发现小海倒地,已无呼吸,小永的摩托车也侧翻在一旁。经交警勘查,认定小海系醉酒驾驶小永的摩托车撞上路边石头致死。进一步调查发现,小海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属于醉酒驾驶未登记机动车导致单方事故身亡。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6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法定标准80mg/100ml。

小海的父母无法接受儿子的意外离世,遂提起诉讼,认为小永和小吴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和邀请者,未尽到对醉酒人员的看管与照顾义务,且小永未妥善保管摩托车钥匙,未能履行安全送小海回家的承诺,因此二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小永和小吴辩称,当晚十几名同学在小吴家中聚会,均饮酒较多。聚会结束后,他们先送另一名醉酒的同学回家,没想到小海会自行拿起钥匙,骑车离开。二人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结束后,出于同学情谊和人道考虑,小永和小吴分别向法院表示自愿补偿3万元和2万元。

丰顺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仍驾驶摩托车上路,且未佩戴头盔,其自身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于小永,因其曾用摩托车搭载小海前往聚会,且在小海饮酒较多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其当时已先行送其他醉酒同学回家,且小海的死亡系因违反交通法规所致,故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小吴作为聚会场地提供者,虽参与聚会,但并非组织者或实际经营者,因此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海的死亡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小永承担5%的赔偿责任,小吴不承担责任,但认可其自愿补偿2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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