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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本金如何认定?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55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2.4%,并约定于2015年5月17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田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李某通过现金方式将200,000元交付给王某,王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条,田某亦在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2月17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田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田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承担,田某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5年3月17日由田某担保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2.4%。王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据,李某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在借款本金交付时,王某已预先扣除8,000元作为利息,实际收到借款为192,000元。目前,王某已偿还利息至2016年2月17日,但尚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田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法院认为,王某应依约偿还借款,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田某作为保证人,亦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9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田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均确认借款交付时已扣除8,000元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192,000元,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本金为192,000元。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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