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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如何合法追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08

案情简介: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行使问题

A公司声称,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其为B公司在绵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的15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B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信用社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需赔偿信用社借款本息共计1579400元。因此,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B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若B公司无力偿还,则要求石塘镇政府和绵州会计师事务所就开办资金不到位及验资不实的问题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依法支持A公司对B公司的追偿请求,驳回对石塘镇政府的赔偿请求,支持绵州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依据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B公司未能偿还借款,A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B公司追偿的权利,因此B公司应承担偿付A公司担保债权的责任。至于石塘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参与开办公司,虽存在未按承诺注入资金的过错,但A公司要求其赔偿1579400元本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绵州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石塘镇政府开办B公司时资金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仍出具不实验资证明,导致利害关系人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行使方式

B公司与绵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合同,A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在B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579400元。由于B公司未向A公司偿付该款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A公司已依据法院判决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享有向B公司追偿的权利。B公司应当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予以补偿。此外,石塘镇企业办公室在B公司设立过程中承诺下拨垫底资金180万元,并在验资机构确认其为出资人后,以组建单位名义申请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视为B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由于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介绍了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依法行使追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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