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押权是否还能继续行使?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56

案情简介:
侯某主张,2004年2月27日,其与A银行及债务人陈建福(已故)签订了编号为长房押字no:00067505的《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侯某将其名下的抵押物——位于长沙市南区赤岗冲北路东侧、权证号为长房南私房改字第03146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望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担保债务人陈建福与抵押权人签订的2004003号主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A银行主体发生变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也发生变化,但A银行未将这些情况告知侯某。侯某认为,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十年,A银行既未主张权利,也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已构成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同时,A银行长期占有其抵押权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侯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抵押;2、由A银行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4日,侯某与A银行及债务人陈建福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房押字no:00067505的《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侯某自愿将其位于南区赤岗北路东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莲花信用社,以担保债务人陈建福与抵押权人签订的2004003号主合同的履行。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房产经评估现值为15万元,A银行同意在抵押金额的60%以内提供贷款,即总额为8万元。合同还规定,若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也未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此外,合同约定,如发生变更、解除或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侯某已将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031460号)交付给A银行,并于2004年2月27日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侯某提供的抵押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法院审查,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A银行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十年内,既未与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行使抵押权,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已丧失合同约定的抵押权。A银行继续占有侯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解除A银行对侯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赤岗北路东侧、权证号为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031460号房屋的抵押他项权,并限A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侯某返还该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说法:
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是否还能继续行使抵押权的问题,侯某与A银行及债务人陈建福签订的《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依法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若无法实现主债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超过诉讼时效仍未行使,则法院将不予保护。

本案中,债务人陈建福的借款期限为2004年2月24日至2004年12月24日,共计10个月。债务履行期满后,A银行既未与债务人协商延期履行,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行使抵押权,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其抵押权已依法失效。A银行继续占有侯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缺乏法律依据。侯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以上是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