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是否有效?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于2015年12月12日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30万元。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8万元作为定金,王某则应在2016年1月11日交付房屋并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也应在同一天付清剩余房款。然而,王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过户未能完成。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根据当地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该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经多次询问,王某承认其实际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8万元,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的担保。法院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真实意图并非房屋买卖,而是以房产买卖为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向张某释明,应按照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进行诉讼,并建议其撤回原诉讼,以民间借贷案由重新起诉。律师说法:在民间借贷中,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方式,属于一种让与担保的法律形式。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首次对此类情形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据此,若当事人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法院应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单独主张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