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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消灭后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2

案情简介:主债务已消灭,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

2004年11月25日,邱某与蔡某、陈俊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邱某以人民币517,000元的价格将羽山路房屋出售给蔡某、陈俊萍。2004年12月1日,蔡某与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支行(以下简称原京东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贷款31万元。随后,邱某从原京东支行领取了该笔贷款。2004年12月24日,羽山路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蔡某、陈俊萍名下,并办理了以原京东支行为他项权利人、债权数额为31万元的抵押登记。

2005年11月3日,程某(甲方)与蔡某、陈俊萍(乙方)又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6万元,并于2006年4月24日归还,同时以羽山路房屋作为抵押。2014年5月,邱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羽山路房屋的权利人为其本人,且以程某为权利人的抵押权已消灭。

法院判决:抵押权已消灭

法院认为,第32122号生效判决已确认邱某与蔡某、陈俊萍之间签订的羽山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蔡某、陈俊萍应协助邱某办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目前羽山路房屋因蔡某、陈俊萍向他人借款而设立抵押,邱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程某在羽山路房屋上的抵押权,法院指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存在依赖于主债权。程某与蔡某、陈俊萍虽于2005年11月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程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与蔡某、陈俊萍之间并无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蔡某、陈俊萍在(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122号案件中亦确认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自然随之消灭。邱某要求程某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蔡某、陈俊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某应协助邱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某号房屋上权利人为程某、债权数额为36万元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首先,邱某与蔡某、陈俊萍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邱某作为羽山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其物权应依法恢复。由于该房屋上存在以程某为权利人的抵押权,邱某的完整物权受到限制,因此邱某与程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第32122号案件中,法院仅对邱某与蔡某、陈俊萍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作出认定,并未对本案涉及的抵押权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两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诉讼。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不得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经查,程某与蔡某、陈俊萍之间并无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程某设立的抵押权缺乏法律依据。邱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程某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该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主债务消灭后,抵押权亦应随之消灭。以上是关于主债务消灭与抵押权关系的简要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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