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不支付所欠货款,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塑料公司和电子工厂刚开始合作前半年双方都能及时结清货款,但从2011年4月份电子工厂开始拖欠货款,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有时一批货只付部分货款,有时分文不付,截止到2011年12月,电子工厂出具的结算单记载共欠塑料公司376378元的货款未付。此后塑料公司停止继续合作,并经常向电子工厂催讨货款,仍不支付所欠货款,情急之下塑料公司将电子厂告上法庭。
案情:工厂不支付所欠货款
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自2010年9月起,根据深圳市某某电子工厂(以下简称电子工厂)的定制要求提供电子产品的组件。刚开始合作前半年双方都能及时结清货款,但从2011年4月份电子工厂开始拖欠货款,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有时一批货只付部分货款,有时分文不付,截止到2011年12月,电子工厂出具的结算单记载共欠塑料公司376378元的货款未付。
此后塑料公司停止继续合作,并经常向电子工厂催讨货款,但每次电子工厂都说别人欠他的钱拿不到,现在无钱支付欠款。直到2012年4月的一天,当塑料公司老板吴某再次来到电子厂里时,已是人去楼空,电子工厂负责人赖某的电话也打不通,经打听才得知,工厂于二个月前就停产了,机器设备都被搬走了。面对这种情况吴某傻了眼,不知如何是好。
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黄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吴某376378元货款,否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由黄某承担诉讼费3472.84元整。
律师说法:
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是要格外慎重处置的。一旦有了不利的情况,还是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的。
若是超过了时效未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则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如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曾有一个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书写书面欠条,只得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将电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赢了官司。
如果时效过后,债务人又同意还款一部分,则一定要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还款。
也有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债务人可能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债权人无法法找到他,那怎么办呢,其实债权人这时仍可以提出诉讼,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待债务人出现后或是发现他有财产存在,是可以执行的。
有时债务人因为各种原因被囚禁或是出国,这时债权人还是可以提出诉讼的,债权人作为原告,在他的住所地起诉,并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并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