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和突破。从条文的要求上还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意味着债权人会议、为建立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而成立的常设机构。它的成立主要基于下列考虑到: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跨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中,在一定的权限内开展借款人资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由于其本身的权益或工作能力等要素,其个人行为有将会不善或非法,进而损害别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必需接纳相对的债权人委员会监管;
2.人民法院尽管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层面执行审理上的平时监管岗位职责,可是由于破产程序中权益关联矛盾诸多、事务管理繁杂,破产案子的解决用时又长,人民法院并不是事无大小,单是靠人民法院的监管,在所难免有某些粗心大意;
3.债权人会议尽管对管理人也具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驶支配权和履行职责具备时间性,在其闭会期内没法行驶支配权和履行职责,另一个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用时、斥资,经常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破产程序的快速开展;
4.债权人会议主席尽管可以意味着债权人权益召开债权人会议,可是其职责主要仅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办理招集债权人会议,也没办法独当一面意味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中开展平时监管的工作中,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也专做作了要求。从该条文要求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的大选造成。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1.全部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员。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特定。
2.初次债权人会议理应在债权申请限期期满16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招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是占无资产贷款担保债权总金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除破产财产足以付款破产花费,破产程序提早结束以外,不可以通常债权的偿还率为零为原因来撤销会议的召开。
5.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都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可做出丧失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遇或不利其受偿的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前文的介绍已经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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