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及议事规则详解,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根据相关条文,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其设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等事务,虽然其拥有一定的权限,但由于自身利益或能力的局限,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需要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
2. 法院虽然承担着对破产程序整体进行监督的职责,但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事务繁多,且程序周期较长,仅依靠法院的监督难以做到全面细致;
3. 债权人会议虽对管理人具有监督权,但其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限制,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此外,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不仅耗费时间和成本,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
4. 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但其职责主要集中在主持会议和应申请召集会议,无法承担日常的监督工作。因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专门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了规定。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 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6日内召开,由法院召集并主持;
3. 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 除非破产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导致破产程序提前终止,否则不得以偿还不足或偿还不为由取消会议;
5.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损害债权人整体受偿利益的决议。
综上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议事规则已在前文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标签: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债权人、债权债务律师、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