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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借债全家被诉:亲人是否需为家庭成员外债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85

2014年6月,小元(化名)向小江(化名)借款1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由于小元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小江遂将小元及其妻子、母亲、父亲一并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小元的妻子及其母亲对此表示非常不解,认为这笔债务是小元个人所借,为何全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家庭成员是否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外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进行了详细审理。查明事实显示,小元与妻子于2009年登记结婚,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小元的妻子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外,借条上有小元母亲作为担保人签字,明确表示愿意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且担保期限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为止。因此,小元母亲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原告要求小元父亲承担还款责任,缺乏合法依据。法院认为,小元母亲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小元父亲无需对此借款负责。最终,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对小元及其妻子、母亲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小元父亲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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